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签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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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八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由各投资方签署确认。
经商市商务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需经商务部门审批的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凡不需先行报送商务局审批的,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股东名称变更、住所、延长入资时间等涉及章程修改的,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如投资各方已盖章、签字的,亦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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