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的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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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的登记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问题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所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外资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以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且无须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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