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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14 14:44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北京晨中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复函(见附件5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第六条有如下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问题说明

登记机关应告知此类企业了解并遵守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投资及经营活动。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且无须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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