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验资报告应注意事项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依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说明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等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时,验资报告中应附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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