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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6-03 09:16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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