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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本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5-14 10:22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工商企字〔2014〕30号

新版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名称的调整

      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执照记载事项名称进行调整,并将执照记载事项相同的归并为一种格式。经调整、归并,新版营业执照共8种格式(见附件3《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新旧对照及新版营业执照适用表》),用英文大字字母代表,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即: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B格式适用非公司企业法人,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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