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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本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五)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5-14 10:22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工商企字〔2014〕30号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版营业执照

    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营业执照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由省(自治区)工商局报总局批准,并将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样品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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