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比解释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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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1、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主张权利的主体有三个:
首先是公司,有权主张股东实际缴纳。
其 次是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这属于直接诉讼,无需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条件,即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时间需达到180天、持股比例需达到1%,并且,需在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起诉但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不予起诉或者是属于紧急情况等条件。而且,其主张应该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补充资金,而不是向其他股东支付。
第三个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张公司欠款的时候,发现部分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可以主张股东在未交付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值 得注意的是,这里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公司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存在要求该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 这个补充赔偿责任是一次性的,在履行完毕后就视为该股东的全部出资已经到位。当后续其他债权人再度主张时,该股东就可以此抗辩。
另 外,还需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主张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公司 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虚假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 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在虚假出资问题上的认定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第二,是否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经过了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三,在财务上是以现金还是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
第四,股东取得借款后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了缴纳出资手续;
第五,若资金仅在公司内部循环,将涉嫌存在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相同。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 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返还出资本息、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等赔偿责任同样为一次性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在追究股东责任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股东(发起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非货币财产出资后价值贬损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主张权利的主体有三个:
首先是公司,有权主张股东实际缴纳。
其 次是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这属于直接诉讼,无需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条件,即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时间需达到180天、持股比例需达到1%,并且,需在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起诉但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不予起诉或者是属于紧急情况等条件。而且,其主张应该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补充资金,而不是向其他股东支付。
第三个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张公司欠款的时候,发现部分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可以主张股东在未交付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值 得注意的是,这里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公司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存在要求该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 这个补充赔偿责任是一次性的,在履行完毕后就视为该股东的全部出资已经到位。当后续其他债权人再度主张时,该股东就可以此抗辩。
另 外,还需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主张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公司 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虚假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 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在虚假出资问题上的认定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第二,是否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经过了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三,在财务上是以现金还是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
第四,股东取得借款后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了缴纳出资手续;
第五,若资金仅在公司内部循环,将涉嫌存在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相同。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 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返还出资本息、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等赔偿责任同样为一次性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在追究股东责任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股东(发起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非货币财产出资后价值贬损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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