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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有利构建公平市场环境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8-04 10:47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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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废除企业年检制度以及大力取消事前审批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是政府简政放权的具体表现,也让国内企业切身感受到了经营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让企业在同政府职能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多了几份底气,少了几份忐忑。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简政放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改变以前主要依靠行政审批来管企业为更多地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来规范企业。而要实现这种转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实施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正是基于这样的行政与市场需求,在本次国务院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时条例(草案)》,为政府简政放权之后的市场化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实现了有法可依。对企业进行市场化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透明诚信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更谈不上必要的法律规范与约束,企业什么信息应该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不公开甚至是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该怎么办,都缺乏法律上的说法。

而这种“法律短板”的存在,既让正规守法企业对于公开自身信息缺乏动力,同时也让那些不守规矩,甚至是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有了浑水摸鱼的机会。这种状况存在的最大危害,在于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甚至对现有的公平市场环境形成了破坏。当遵守规矩,讲究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不能得到相应的市场回报,甚至在同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那些不遵守规矩,不讲诚信,非法经营的企业却处处如鱼得水,这就势必在市场上产生负面的影响和引导作用,并且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且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这不但可以让社会和市场能够及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予以了解,最主要的是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隐瞒信息,欺骗股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条例》还规定,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

这些条款的出台,最终目的正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规范和约束,通过行政的,市场的手段,让讲究诚信,以信为本的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多的优势,获得更大的市场回报,进而让诚信经营成为企业的“下意识行为”。同时让那些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企业受到市场的惩戒,逐渐被市场边缘化,以实现通过市场之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最终目的。奖励诚信,惩戒不诚信,当诚信与否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密切相关,则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才有望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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