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国家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扶持力度。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把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包括20%低税率以及所得减半征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提高了减半征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只需备案。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四是规范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环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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