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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宣讲会问题解答(三)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8-18 11:32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二、什么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人可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某一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已正确填写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有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交。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在交纳商标规费后,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要求其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以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局根据收到的证据材料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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