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企业宣讲会问题解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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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程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3、登记管辖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97号),市局将示范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内外资)登记管辖权下放至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工商分局。
根据工作安排,登记管辖权的下放逐步实施,目前注册地点在海淀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变更登记、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由海淀分局办理,除此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由市局办理。
4、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全体董事签署)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5)、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
(6)、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由被委托人签字(由被委托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7)、董事会决议;
(8)、监事会决议;(必设职工代表监事,提交职代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9)、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署)
(10)、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3、登记管辖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97号),市局将示范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内外资)登记管辖权下放至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工商分局。
根据工作安排,登记管辖权的下放逐步实施,目前注册地点在海淀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变更登记、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由海淀分局办理,除此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由市局办理。
4、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全体董事签署)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5)、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
(6)、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由被委托人签字(由被委托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7)、董事会决议;
(8)、监事会决议;(必设职工代表监事,提交职代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9)、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署)
(10)、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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