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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宣讲会问题解答(十四)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8-29 08:57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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