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该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企业2013年年报;
2015年1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企业2014年年报;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5、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1至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
经企业同意,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这部分的信息不论公示还是不公示,企业都应该对真实性负责的。信息属于抽查的范围。抽查按照现在的条例规定,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抽查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比例为不少于3%。,对这些抽到的企业,通过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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