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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请示”中有关工商登记问题摘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0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请示”中有关工商登记问题摘录

遵照郭金龙市长在《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上的批示精神和1124吉林常务副市长、程红副市长主持召开生活必需品应急调控协调小组会议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深入学习国务院40号文件,系统分析当前价格形式,认真研究本市稳定物价、保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40号文件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政策措施意见请示,与工商登记相关的条款如下:

1.减免涉及农贸市场经营者、农副产品经营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切实减轻农贸市场经营者、农副产品经营者负担。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各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检查。

3.价格、商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流通费用的管理,严格实行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摊位收费项目,合理控制摊位费调整频率和幅度,完善摊位租赁合同,规范和降低超市管理费、摊位费、联营分成方式和流水例扣销货数等,坚决遏制流通环节成本的不合理上涨。

4.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取缔非法交易。强化价格监督力量,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价格、工商、质监、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联合巡查以及有针对性的规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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