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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02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1、机密工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项目,电磁辐射类项目(含10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

2、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发电、制浆、化工(纯物理混合、复配加工项目除外)、电镀等建设项目;

4、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含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公园、生活垃圾填埋、综合利用、堆肥、餐厨垃圾处理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

5、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

1、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公园、生活垃圾填埋、综合利用、堆肥、餐厨垃圾处理及建筑垃圾处置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4、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5、除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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