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区县间企业迁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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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区县间企业迁移管理
为保证各区县财政平稳运行和区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全市税收征管秩序和财政管理体制稳定,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跨区县迁移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1〕64号,见附件3),进一步规范区县间企业迁移。对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办理跨区县迁移的企业,工商、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建立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工商、税务部门企业跨区县迁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企业跨区县迁移日常工作。要明确区县间利益调整方式,企业迁出迁入区县首先应自行商定解决区县财税利益调整问题,对区县需要协助的有关工作,市级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区县间未能通过“个性化”方式解决企业迁移涉及财税利益问题,市级建立重大财税利益协调机制,对迁出地区县因“缴纳区县级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企业在市内迁移而造成的重大财税利益损失,每年通过市与区县结算,在三年内从迁入地区县专项上解,对迁出区县进行专项补偿,确保迁入迁出区县三年内财力基本平衡。
严格禁止违规引税行为。坚决制止迁入地区县自行制定的违规的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一经查实,市级部门将对迁入地区县采取惩罚性措施,坚决维护首都正常经济和税收秩序,保障和促进企业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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