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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老企业的章程修订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03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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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老企业的章程修订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问题说明

《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做了这样的处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按照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

鉴于部分200611以前设立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公司章程中关于权力机构的制定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公司登记机关不对其章程修改作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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