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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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于2007年印发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第二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两限房”或“两限”商品住房)是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北京市政府于2008年印发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问题说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带有显著的保障性住房性质,使用属性明显区别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因此,凡申请使用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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