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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内经营游客运送服务项目的许可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09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问题说明

景区内经营旅客运送服务项目,涉及行驶路线、车辆性能、从业人员资质等诸多问题,关系到运输安全和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景区内经营旅客运送服务项目应属于其调整范围。故,申请在景区内经营旅客运送服务项目的,应取得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已经登记的未经市运输管理局许可的从事景区内旅客运送服务项目的企业,在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减该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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