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增加“销售”经营项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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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增加“销售”经营项目问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10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食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问题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销售自产食品的,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经营范围可以统一核定为“销售自产食品”;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销售非自产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按照许可机关批准的范围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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