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核定寄卖、寄售名称和经营项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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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问题说明
《典当管理办法》对经营典当行设置了严格的前置审批、日常检查和年审制度,而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寄卖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因此,暂不核准寄卖的企业名称和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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