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名称通知书载明的股东的资格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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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名称通知书载明的股东的资格审查问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注释2中明确了“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问题说明
受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企业的登记申请时,应当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应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调整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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