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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39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原集体所有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联营企业改制为公司,或原集体所有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中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公证或对职工(大会)决议予以公告问题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131号)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企业应当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问题说明

近年来,改制涉诉的案件中有多个是由于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存在异议引起的,为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除中关村地区外,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公证。本“说明”下达前已受理的或材料已准备齐全的,可不要求对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公证。

市局年内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要求,有关文件下达后,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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