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延期出资、验资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等备案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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