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全站搜索
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延期出资、验资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等备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52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新闻搜索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1 松雷缘(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扬、交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会计记账等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京ICP备11044063号-2
自定内容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