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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重点名录食品备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52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法律依据: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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