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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备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4:5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法律依据:

《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机动车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销售计划内机动车的,销售前应将计划分配指标、进销价格及其他有关批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在销售发票上加盖"计划"印章。
    销售计划外机动车的,销售前应将车种、车数、车辆来源、进销价格及其它有关证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调剂串换机动车的,按单位隶属关,须报经同级物资部门批准。

《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出售本企业或本系统自产的机动车的,应将本企业或本系统所产机动车的名称、种类、型号、自销数量、销售价格、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其它有关证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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