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备案项目目录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序号 | 项目 | 设定依据 | 备案机关 | 备注 |
交通、运输 | ||||
1 | 汽车租赁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备案材料受理)。 | |
2 |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备案。 | ①办理备案手续后,经价格核准、领购专用发票后方可经营;②建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3 | 道路货运代理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备案。 | |
4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备案。 |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市政及建设 | ||||
5 | 供热服务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供热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 供热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 |
公共安全 | ||||
6 | 生产管制刀具 |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区县公安局治安支(大)队备案。 | 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7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区县公安局治安支(大)队备案。 | 生产经营应先取得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40、83项)。 |
8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市或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 |
9 | 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跨省运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运营途经本市的,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10 | 剧毒化学品储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 |
11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 ①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列示;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③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2 | 经营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或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 ①娱乐经营场所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保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③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
食品卫生 | ||||
13 | 食品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委托加工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 |
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投资 | ||||
14 |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市金融局备案。 | |
15 | 非金融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终止支付业务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 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业务相关许可(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56项)。 |
16 | 境内非金融机构本地增设营业网点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经批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在本市增设营业网点从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由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备案。 | 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58项)。 |
17 | 境内企业法人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代兑业务 |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由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区县分局审核备案。 | |
邮政、电信 | ||||
18 | 经营集邮票品应向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 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 |
19 |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 |
20 | 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 |
环境保护 | ||||
21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向注册地区(县)商务委员会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者还应向公安机关备案。 | ①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者,除应当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③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22 | 建设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 市住建委备案。 | |
23 | 洗染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注册地区(县)商务委员会备案。 | ①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②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中介服务 | ||||
24 | 房地产经纪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 | |
25 | 经纪执业人备案 | 《经纪人管理办法》 | 经纪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①经纪执业人员是指持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北京经纪人协会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在经纪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经纪从业人员;②纳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商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技术、产权等行业的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和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自聘用和解聘之日起20日内到经纪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③旧机动车经纪人应在机动车分局备案。 |
26 |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 | 市住建委备案。 | |
27 |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北京市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
贸易 | ||||
2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备案。 | 《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
29 | 二手车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注册地区(县)商务委员会备案。 | ①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委备案;③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30 | 汽车品牌经销商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 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 ①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②新建经营场所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31 | 美容美发经营者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市美容美发协会备案。 | |
32 | 商业特许经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 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 ①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②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
33 | 国际货运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 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 |
其他 | ||||
34 | 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35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市或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 |
36 | 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市或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 |
37 |
旅行社设立分社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 |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①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②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38 | 职业足球俱乐部 |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 | 市足协申请注册。 | 要求参加下一赛季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应当在每年12月5日之前向市足协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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