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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信息咨询”项目核定原则的调整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14 15:36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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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信息咨询”项目核定原则的调整问题([2010]2号通知,2010312下发)

基于去年市局接待分时度假消费者上访的情况,以及市局相关处室、局领导的意见,市处在《关于经营范围核定等登记问题的通知》([2009]14号)中,规定“对于一些存在较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业,例如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业,应从严把握,纳入前置许可(如旅行社)管理范畴。此类与其他许可机关的工作衔接有调整的,市处将根据调整内容及时通知各登记部门”

根据去年底市旅游局的明确答复,“旅游信息咨询”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许可事项,旅行社以外的市场主体开展旅游信息咨询业务,不需要旅游局批准。就此问题,市局相关部门已形成一致意见,即统计部门的行业分类侧重于反映经济活动状况,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许可事项,这属于两个范畴,有相通处,但不等同。国家统计局将“旅游咨询”列入“7480旅行社”业务,不表明“旅游咨询”一定为许可事项,且只能由旅行社经营,“旅游咨询”是否属于许可,是否只能由旅行社经营,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鉴于对“旅游咨询”认识上的调整,市处相应调整“旅游信息咨询”项目核定原则,不再将“旅游信息咨询”纳入前置许可范围,可依申请按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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