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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登记注册工作的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14 15:40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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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登记注册工作的问题([2010]9号通知,20101210下发)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2011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统一规划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导和保障首都市场依法、安全销售烟花爆竹,维护春节期间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现就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工作流程

《意见》规定我市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设置应严格按照“选址规划、规划审查、办理执照和销售许可”的流程进行。

根据《意见》的要求,现将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1)为没有营业执照的主渠道专营单位(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办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先照后证”)

专营单位是指: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北京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及各区县供销系统批发单位。

企业监督科负责接受区县政府烟花办转来的经过选址规划和规划审查的《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归集整理后送交登记注册科;

登记注册科收到上述文件后,负责为零售网点办理营业执照;

登记完成后,登记注册科负责将《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移交企业监督科;

企业监督科负责将《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报送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分局公章后,移交安监部门办理销售许可;

零售网点取得销售许可后,企业监督科负责将安监部门转来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移交登记注册科归入登记档案。

2)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零售网点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工作流程(“先证后照”)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零售网点是指:连锁超市直接经营的零售网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设置的一处大型零售网点、以及由个体工商户等经营的零售网点。

企业监督科负责接受安监部门转来的《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和《非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归集整理后移交登记注册科;

登记注册科负责为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或《非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的零售网点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手续;

登记完成后,登记注册科负责将《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和《非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移交企业监督科;

企业监督科负责将《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和《非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报主管局长签字后并加盖公章后,移交各区县政府烟花办存档。

2.登记核定规范

1)关于主渠道专营单位零售网点的设立登记

核定标准:

登记申请材料中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应与区县政府烟花办确认的《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内容一致。

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零售烟花爆竹(具体经营项目、经营时限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为准,未取得安监部门销售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项下括号标注“(有效期2年)”。

提交材料:住所证明以意见表为准,不需提交其它住所证明。

注意事项:应将《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复印件归入设立登记档案。

档案移交工作:

主渠道零售网点设立登记档案分两次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其中设立登记材料归入分公司设立卷,登记完成后及时移交;零售网点取得销售许可后,企业监督科转来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归入分公司设立档案的副卷,单独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2)关于已取得营业执照零售网点的变更登记

核定标准

登记申请材料中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应与区县政府烟花办确认的《主渠道网点设置意见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为准。

提交材料:除按照分公司设立的要求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特别说明

市处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的[2010]2号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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