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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14 15:43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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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1.注册资本缴足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转让的问题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问题说明

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不能将股份转让给新的股东,如发起人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可将未缴足部分转让给其他发起人,由其他发起人缴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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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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