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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转企改制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14 15:48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出版社转企改制问题

(一)名称核定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同时,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第一条的规定:199471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因此,在我市进行名称核准的转制出版社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原名称中没有行政区划的转制出版社,如申请在名称中冠以行政区划的,也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但不得与我市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二)投资主体问题

出版社转制过程中应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与《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0]51号)的要求,凡属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所办的出版社,应在申请转企改制的同时一并办理脱钩工作,具体按照《登记注册问题说明》第一期第五项股东资格问题第1920条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注册资本构成问题

注册资本构成上可参照企业改制登记的要求,由出资人将评估确认后的原事业法人的整体净资产投入新成立的公司,不再限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登记程序问题

原为事业法人的出版社,转企改制可按照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办理。原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出版社,根据中央文件精神,需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其改制流程按照我市企业改制登记流程办理。

(五)提交的文件、证件规范问题

新设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原有事业法人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净资产出资已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财产转移手续可由拟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签署),市属出版社还应提交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出版社转企改制的批复。

原有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制出版社的,除按照改制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外,市属出版社还应提交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出版社转企改制的批复。

(六)出版许可证问题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版社转企改制涉及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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