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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单位经营范围核定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14 15:49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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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单位经营范围核定问题

    2007年4月8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致函我局商请共同规范燃气经营单位经营范围用语。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工商营业执照与燃气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函》(京政管字(2007144号)的意见及我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申请从事燃气经营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储存、罐装、零售液化石油气”、“零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与销售天然气”、“销售与供应压缩天然气”中的一项或几项。

若遇有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中用语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先予以核准,然后将《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市处,市处在与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沟通。

各科应注意规范燃气与天然气的“燃”与“然”的使用,经营范围核定为“燃气”时,应使用“火”字偏旁的“燃”;经营范围核定为“天然气”时,应使用没有“火”字偏旁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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