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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润滑油、蜡油、石脑油、樟脑油、焦油许可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14 15:50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经营润滑油、蜡油、石脑油、樟脑油、焦油许可问题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据以上规定,润滑油、蜡油、石脑油、樟脑油、焦油不属于成品油,因此申请经营润滑油、蜡油、石脑油、樟脑油、焦油不需要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石脑油、樟脑油、焦油虽不属于成品油,但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据以上申请人申请经营石脑油、樟脑油、焦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准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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