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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登记后置许可项目目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4-09 15:05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序号 项 目 设   定
依   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 注
农林牧渔
1 农业机械维修,改装农业机械动力机械安全系统 国务院决定、《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区、县农业局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改装农业机械动力机械安全系统由市农业局批准。 建设场房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改装农业机械动力机械安全系统的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2 在本市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市农业局批准。  
3 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二级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由市园林绿化局核发《特许猎捕证》。  
4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由市园林绿化局核发《采集证》。  
5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6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林业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7 军粮供应站及军粮代供点 国务院决定 市粮食局批准。  
8 实验动物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市科委许可。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矿产资源及勘察测绘
9 煤炭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市发展改革委核发生产许可证。 ①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②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10 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勘查许可证。  
11 开办独立选(洗)矿场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12 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由市规划委审查。  
13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决定 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单位资质由市规划委审查。 涉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单位资质审查除外。
1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国土资源局资质审批。  
15 地质勘查 国务院决定 市国土资源局资质认定。  
16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①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市政、市容及建设
17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由市或区、县水务局进行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  
18 城市排水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核发许可证。  
1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市市政市容委审批。  
20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市市政市容委许可。  
21 房地产开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审批。 具体开发行为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22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建筑法》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审批。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还应取得市通信管理局资质认定。
2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2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25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新设立三级(暂定)企业、三级和二级企业的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受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一级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应向市住建委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26项)。
26 增值电信业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市通信管理局审批;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取得市通信管理局资质认定。  
27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 《城市绿化条例》 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由市园林绿化局进行初审、二级以下(含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建设部门的许可(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22项)。
28 营利性治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市或者区县园林绿化局许可。  
交通、运输
29 船员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市交通委员会(具体办理在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审批。 船员服务业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
30 航空客(货)运销售代理业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国民航协会审批。 航空客(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包括机票销售、航空咨询服务、航空服务、货运代理等。
31 出租车企业治安登记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公共安全
3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市或者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许可证。 制造、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33 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许可证。 ①生产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提供市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证明;②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产品的,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③生产应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委托加工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参见备案项目第13项)。
34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决定 国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 ①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须取得许可;②制造、生产应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35 设备监理 国务院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甲、乙级资格证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局委托负责乙级的受理申请工作。  
36 气瓶、罐车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 ①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②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37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公众聚集场所包含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文化、文物、体育、卫生
38 文物拍卖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文物部门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拍卖应前置取得国家文物部门的文物拍卖批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持工商执照领取拍卖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78、110项。)
39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  
4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运输证明。  
41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 《反兴奋剂条例》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  
42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登记、审验。 ①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向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办理登记、审验仅适用于名称或经营项目中明确为清真食品的,未明确为清真食品不用办理上述登记审验;②生产食品应取得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1项);③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邮政
43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国务院决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许可。 经营集邮票品应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8项)。
广播电影电视
44 生产可录光盘 国务院决定 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45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46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47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①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由区县文化委员会批准;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  
48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49 市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中介服务
50 房地产估价 国务院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51 价格评估 国务院决定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5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53 工程咨询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54 产品质量检验、食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①产品质量检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②食品检验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产品质量检验包含技术检测、公正计量和测量等。
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55 黄金及制品进出口 《金银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56 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从事支付服务业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①支付服务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其中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具体业务类型以《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的业务类型为准。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②非金融支付机构变更、业务变更、终止支付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62项);③非金融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终止支付业务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参见备案项目第15项)。
57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批,颁发《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58 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由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对经营机构的条件进行验收,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区域或城市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其中,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等。
税务
59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代售印花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区县地方税务局许可。  
其他
60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国气象局负责甲级资质认定、市气象局负责乙、丙级资质认定。 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建设部门的许可(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22项)。
6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国务院决定 市气象局资质认定。 ①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②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62 地震安全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地震局负责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注:目录中的“国务院决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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