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全站搜索
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录入规范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6-04 10:48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均为认股人,应将发起人、认股人标识点为“是”。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备案时,原发起人应保留,不得删除。如原发起人将股份全部转让,应将发起人标识保留“是”,认股人标识点为“否”。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的标识为“否”,认股人的标识为“是”。

    股份有限公司由非上市转为上市时:保留原有数据项,并在非自然人股东辅表下增加:类型-其他非自然人投资者,名称-A股社会公众股(H股社会公众股),国籍-中国(或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无,证照类型-其他,证照编号-无,发起人-否,认股人-是。在认缴实缴信息辅表下将增发的股份数直接记入A股社会公众股(H股社会公众股)。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在认缴实缴信息辅表下将增发的股份数直接记入A股社会公众股(H股社会公众股)。

    进入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保留原有数据项,并在非自然人股东辅表下增加:类型-其他非自然人投资者,名称-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股权,国籍-中国,法定代表人-无,证照类型-其他,证照编号-无,发起人-否,认股人-是。在认缴实缴信息辅表下将增资的股份数直接记入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股权。

标签:
 
 
新闻搜索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1 松雷缘(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扬、交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会计记账等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京ICP备11044063号-2
自定内容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