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录入规范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均为认股人,应将发起人、认股人标识点为“是”。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备案时,原发起人应保留,不得删除。如原发起人将股份全部转让,应将发起人标识保留“是”,认股人标识点为“否”。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的标识为“否”,认股人的标识为“是”。
股份有限公司由非上市转为上市时:保留原有数据项,并在非自然人股东辅表下增加:类型-其他非自然人投资者,名称-A股社会公众股(H股社会公众股),国籍-中国(或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无,证照类型-其他,证照编号-无,发起人-否,认股人-是。在认缴实缴信息辅表下将增发的股份数直接记入A股社会公众股(H股社会公众股)。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在认缴实缴信息辅表下将增发的股份数直接记入A股社会公众股(H股社会公众股)。
进入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保留原有数据项,并在非自然人股东辅表下增加:类型-其他非自然人投资者,名称-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股权,国籍-中国,法定代表人-无,证照类型-其他,证照编号-无,发起人-否,认股人-是。在认缴实缴信息辅表下将增资的股份数直接记入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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